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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普利特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、準確和完整,不存在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。
一、特別提示
1、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沒有增加、否決或者變更議案的情況發生;
2、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。
二、會議召開情況
1、會議召開時間台中二手設備收購:
現場會議時間:2017年6月20日(星期二)下午14:30
網絡投票時間:2017年6月19日——2017年6月20日
其中,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:2017年6月20日上午9:30-11:30,下午13:00-15:00;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:2017年6月19日15:00至2017年6月20日15:00期間的任意時間。
2、現場會議召開地點:公司一樓會議室?(上海市青浦工業園區新業路558號)。
3、會議召集:公司董事會。
4、會議召開方式: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。
5、會議主持人:董事長周文先生。
6、會議的召集、召開符合《公司法》等法律、法規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規定。
三、會議出席情況
參加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7名,所持股台中餐飲設備回收份139,928,719股,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1.8255%。其中:
1、參加現場會議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4名,所持股份139,784,150股,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1.7719%。
2、參加網絡投票股東共3名,所持股份144,569股,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.0535%。
3、參加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(指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:1、上市公司的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;2、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東。)共4名,所持股份159,169股,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.0590%。
4、公司董事、監事、董事會秘書出席瞭本次會議;副總經理、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;上海市廣發律師事務所委派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,並出具瞭法律意見書。
四、提案的審議和表決情況
1、審議通過瞭《關於延長公司2016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的議案》;
關聯股東回避本議案的表決,本議案有效表決權為1,076,719股。其中,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為156,169股。
總表決結果:同意股數1,071,919股,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.5542%;反對股數0股,?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.0000%;棄權股數4,800股,?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.4458%。
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:同意股數154,369股,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96.9843%;反對股數0股,?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0.0000%;棄權股數4,800股,?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3.0157%。
2、審議通過瞭《關於延長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公司2016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事宜有效期的議案》;
關聯股東回避本議案的表決,本議案有效表決權為1,076,719股。其中,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為156,169股。
總表決結果:同意股數1,071,919股,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.5542%;反對股數0股,?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.0000%;棄權股數4,800股,?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.4458%。
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:同意股數154,369股,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96.9843%;反對股數0股,?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0.0000%;棄權股數4,800股,?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3.0157%。
五、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
上海市廣發律師事務所陳潔律師、邵彬律師現場出席見證並出具瞭《法律意見書》。
該《法律意見書》認為: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、召開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股東大會規則》等法律法規、其他規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規定,會議召集人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,會議的表決程序、表決結果合法有效。
六、備查文件
1、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《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》;
2、上海市廣發律師事務所出具的《法律意見書》。
特此公告。
上海普利特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會
2017年6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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